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5]103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操作规程》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操作规程》
徐地税发103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的操作规程》
徐地税发10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税政一处、二处、计财处、信息处:
为有效贯彻落实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市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遵循"项目管理、以票控税、信息共享、软件监控、综合治理"的税收征管思路,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涉外分局管理职责:
1、负责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社保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
2、负责与市有关有权部门联系,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信息、竣工验收信息,对信息及时按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3、负责办理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业、变更、注销项目登记。
4、负责对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工作。
5、负责对《江苏省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的扎口管理。
6、负责将已征收的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款向对应区进行解缴入库;并定期通报各区建设工程项目税款征收情况。
7、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发现有重大偷税情况移交市稽查局查处。
8、市局授权的其他管理职能。
二、项目登记三、建筑业按单项工程实行工程项目税务管理。涉外分局按月到市建设局采集《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对非招投标项目从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采集,经实地落实后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台帐》,并对采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输入建设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库,以备项目登记和税收管理使用。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应自取得施工资格之日起30日内,到涉外分局自行办理工程项目登记。从建设局、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采集的各类建设工程信息,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建筑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并辅导纳税人如实完整填写《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同时对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备案登记表》。逐笔编制《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台帐》,详细记录工程中标方、招标方各类信息。并将开业登记信息输机。
(二)变更登记
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项目转让行为以及更换总包、转(分)包、再转(分)包单位情况的,受让方的建筑业纳税人须在向有关有权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登记,填写《变更登记表》。
涉外分局定期与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建设工程项目转让合同等资料,并及时通知受让方建筑业纳税人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四)
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后,建筑业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注销登记,领取《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建设工程项目注销登记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从市建设局采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根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已纳税的完税凭证,进行工程尾款税款的征收,注销登记遵循"税、票、登记"逐步清销的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完毕后在项目注销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在管理软件内进行注销处理。
三、发票管理
(一)涉外分局应指派专人负责发票领用、开具、保管事宜,统一向征管处办理建筑安装业发票领用手续,严格管理发票。
(二)根据市局要求,在涉外分局、市建设局设置开具建筑业发票点;经市局批准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开票软件自行开具发票。未经市局批准的市区建筑业纳税人均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代开发票:完税凭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和其他有效证件、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同时按要求填写《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代开票申请表》,遵循先缴税后开票的程序,采取以票控税即通过电脑发票控制每个项目工程,同时逐条填写《建筑业开票台帐》。对于工程预收款,要求统一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预收款收据》,企业每发生一笔工程预收款,都要开具《预收款收据》,每一笔开票业务都要征收相关税金,做到票票相符。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是建筑行业税收缴纳的责任主体之一。实行与施工企业管理上的双向监控。对于工程甲方建设单位,涉外分局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在媒体、征收大厅宣传告知甲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建筑业纳税人索取合法的《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和《预收款收据》,与建设局合作,将税务验收作为工程验收的前置,即:在建筑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涉外分局派专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发票与收据,对符合要求的转交建设局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转(分)包纳税人需开具徐州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时须提供:转(分)包合同;总承包人该项目完税证明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市区外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使用。
四、申报征收
涉外分局应建立工程项目税款征收情况跟踪档案。建筑业纳税人按月分工程项目到涉外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填写《徐州市建筑业地方税(费、基金)申报表》,涉外分局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通用缴款书征收税款,按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解入各区金库。开票点每一笔开票业务都要征收相关的应纳税金,做到票票相符。对一些难以确定辖区、牵涉多方利益的税款,提请市局裁定。
五、信息交换
涉外分局应加强与各区政府的配合,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建立有效可行的协税护税网络,定期收集工程项目信息资料,同时涉外分局将从建设局得到的工程项目信息公告给各区相关协税部门,做到内外结合,上下联动,信息互通。切实提高市区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遏制抢拉税源。
六、本操作规程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税收法律、法规和市局相关文件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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