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30:07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5]96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徐地税发96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徐地税发9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市局税政一处、二处、计财处、信息处:
为加强我市市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止税款流失,结合我市财政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市政府徐政发(2004)148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我市市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新办的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仍按照我市目前实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对有跨区域开发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同时办理开发项目坐落地税务登记即项目属地登记。
二、征管形式
房地产行业的征管,实行"开发项目属地征管"和"法人企业(总机构)属地征管"并行的形式。
三、征管分工
1.按照工程项目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解入项目所在地金库,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纳税人应缴纳的其他各税、基金及社保费由法人企业(总机构)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土地增值税的结算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市区外的开发企业在市区内的开发项目,应纳房地产营业税也遵守本条规定。
2.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就其工程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税情况的应移交市稽查局。
3、涉外分局管理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征管权不变。
四、本通知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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