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国税发[2005]15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审验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审验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发151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审验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发151号
全文有效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宁国税发121号、宁地税发246号《南京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开展2003-2004年度纳税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同时对获得2001-2002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的纳税人进行审验。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
(一)评定对象
评定对象包括200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持续经营、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且独立纳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但不包括已经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二)评定程序
第一阶段:准备和申请阶段(9月15日前)
1、工作布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文件规定,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各分局、县(区)局(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宣传发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在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开展2003?2004年度A级纳税人评定公告;各管理部门在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各办税服务厅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宣传。
3、领取《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厅及各管理部门领取。
4、受理申请。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对照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阶段:初审阶段(10月25日前)
5、管理部门初审。各管理部门按照纳税评估办法和评定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完成辅导纳税人自我测评和税务机关重点核查的工作;对2003-2004年度未经过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纳税评估,促使纳税人自我完善,提高税法遵从度。对审核得分在9 5分以上(含95分)的,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分局审核汇总表》(附件1),征求征收部门、稽查部门意见。
6、征收部门审核。征收部门重点对税务违章行为柜面处罚、纳税资料报送方面进行核实,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分局审核汇总表》,并在四个工作日内反馈管理部门。
7、稽查部门审核。稽查部门重点对本单位组织的稽查情况进行核实,填写《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分局审核汇总表》,并在四个工作日内反馈管理部门。
8、初审委员会审议。管理部门初审委员会对核查情况、征收分局、稽查局意见及评定计分结果进行初审研究,确定上报各自市局评审办公室的具体名单和申请审批资料。
申请审批资料包括:《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纳税信用等级评审汇总表(A级)》、审核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审核情况,各年度税款缴纳情况、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检查及处理情况等。
审批资料除书面报送外,另附电子表格。
第三阶段:复审阶段(11月30日前)
9、国、地税交换信息。市局评审办公室对各管理部门上报的初审户进行核查,国、地税评审办公室交换信息,形成共有的初审合格户清册(格式同上)。
10、征求市局业务处室意见。评审办公室将清册送市局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各业务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意见。
11、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局评审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业务处室反馈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交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
12、公示。经市联合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由国、地税共同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四阶段:确定及公告授牌阶段(12月中下旬)
根据公示情况,市联合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最终确定A级纳税人,并联合公告及授牌。
二、审验工作
(一)审验对象:2001-2002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
(二)审验方式:各主管分局、县(区)局按照评定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组织完成辅导纳税人填写《南京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年审申请表》(附件2),对所辖A级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价,2003?2004年度未经过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纳税人,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征求征收部门、稽查部门意见(方式同评定),提出初步意见,将审核情况说明(内容同评定)上报各自市局评审办公室。市国、地税评审办公室交换信息后,报联合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时间要求:在媒体上公示及公告年审合格的A级纳税人与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创建良好的税收秩序,是做好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通过A级纳税人评定宣传活动,提高税法遵从度,树立诚信纳税典型,为构建服务型税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审核,保证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在评定工作中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为事实,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基础上,体现数量服从质量、定量服从定性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普遍受理的基础上,着重抓好辅导纳税人自我完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市局评审办公室核查等环节的工作质量,确保A级纳税人评审工作质量。
(三)严格程序,按时完成。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程序、步骤开展工作,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按时完成A级纳税人评审和审验工作。
(四)加强协作,公正评定。
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在评定A级纳税人的过程中,要加强协作、沟通,要坚持依法、公正评定原则,使评定的A级纳税人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具有诚信纳税的榜样作用,不仅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信服,也要让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认可。要通过A级纳税人的评审工作,促进全市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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