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9:29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142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142号
全文有效
2005.09.06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第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补充意见的精神,从服务基层,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经研究决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按实缴纳。
   其它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到异地施工作业的,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苏地税发〔1996〕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界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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