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8:51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125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通国税发125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通国税发12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第一、二、三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收管理是个体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户免征税款而忽视甚至放弃对其管理。目前,我市未达起征点户占个体"双定户"的比例达75.43%,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二、结合我市《个体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运用工作,根据通国税函178号文件的时间要求,年底前,各单位要对原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运用《个体定额核定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认定,并对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按定额公示的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三、加强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对申报销售收入低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对其实施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对照标准重新核定征收方式。
四、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对临近起征点和购领发票的未达起征点户,每季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重点为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等。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应达起征点的,及时按规定程序调整其定额;对发票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五、未达起征点户的月度实际经营额除有确凿证据证明外,应为不含发票定额与发票开具额之和。未达起征点户的月度实际经营额低于起征点的不得征收税款(包括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户的月度实际经营额高于起征点,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缴纳税款(剔除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已征税款)。
六、未达起征点户实际经营额连续6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次月25日前按规定程序调整其定额;全年各月平均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 主管国税机关要在次年1月25日前按规定程序调整其定额。调整后的定额应接近原实际月平均经营额。
七、未达起征点户,我市实行按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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