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7:55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5]15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157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国税发15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江苏苏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强化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要向广大纳税人特别是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将总局《通知》规定在征收服务厅公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要提醒和督促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
二、加强对变更登记的商贸企业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近来,省内一些地区及我市都发生了不法分子通过收购"空壳"公司,进行骗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案件。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市局要求对办理变更登记,特别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在其购领专用发票前,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要求,开展实地核查和约谈工作,要通过对其经营场所、状况、范围等情况实地巡查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工作,排查是否存在购买"空壳公司"的嫌疑,对法定代表人不是本市、县范围的,应将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作为实地核查的必查资料。对存在疑点的,应及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发票供应。
三、加强对新办及变更法人商贸企业的专用发票发售、使用管理
发票发售部门(岗位)人员应密切注意商贸企业发票使用量的变化,对在长时间发票用量较少或处于半经营状态以及变更法人代表的企业,如发现其发票用量陡然加大,在发售发票时要加以关注和必要的询问,发现有疑问的,及时通知责任区管理人员实施跟踪管理。责任区管理人员应重点核实企业进项抵扣情况变化是否正常,是否多以非防伪税控发票抵扣税款,销售货物是否与进项发票货物名称相对应,购销货物有无资金往来等。必要时可向对方单位及货物运输单位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异常,应立即收回未用空白发票,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供发票,并将案件转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四、加强企业作废发票和负数发票的管理
近两个月,增值税重要数据各考核指标中的"作废发票率",我市在全省排名已接近后三位。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作废发票、负数发票的原因、类型进行认真核查分析。重点检查负数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督促企业正确操作开票系统,尽量减少因操作失误造成作废票或退票情况的发生,使我市增值税重要数据各项考核指标在全省排名有所提升。
五、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的管理
(一)有关"两卡"发售管理要求。
1.金税卡、IC卡(简称"两卡")等税控开票系统专用设备的发售,由苏北航信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统一负责,其下属的服务站(点)只能且必须配备用于保期内更换的备件卡,不得直接对外发售"两卡".
2.对新加入税控开票系统系统的企业,服务单位须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专用设备使用通知书》(附件1,简称《设备使用通知书》),方可向其发售"两卡".对使用"一机一卡"开票的,企业凭《设备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凡不能提供《设备使用通知书》和《资格证书》的,服务单位可不予发售"两卡".对使用"共享系统"开票的购卡企业,不需提供《操作资格证书》,如企业退出"共享系统" 使用"一机一卡"开票,须凭"退出共享系统申请审批表"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服务单位方可对其进行重新安装。
3.对企业"两卡"发生损坏的,由服务单位填制《专用设备更换单》(附件2),经企业、服务单位、主管国税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服务单位方可按规定更换"两卡",不能提供《专用设备更换单》的,服务单位不得发售"两卡".对更换下来的损坏"两卡",在保修期内(1年)的由服务单位负责收缴,保修期外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收缴。建议固定由某一个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收缴工作,并做好收缴记录,同时要求纳税人下月仍到该窗口进行抄报税,以便对坏卡内开票信息进行补录,防止存根联信息漏采。
4.对企业丢失、被盗"两卡"的,由企业填报《江苏省丢失、被盗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3),经主管税务分局、县(市)级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服务单位方可重新发售"两卡",不能提供《丢失、被盗专用设备情况表》的,服务单位不得发售"两卡".
5.服务单位必须备足、备齐"两卡",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备用卡,确保企业能够及时购买或更换"两卡".要认真做好"两卡"销售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两卡"库存盘点,主动接受和配合国税机关对"两卡"管理情况的监管。
(二)有关 "两卡"发行管理要求。
1.国税机关"两卡"发行操作人员,对新加入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须凭国税机关有权部门核发的《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行政许可审批表》和经服务单位签章并注明"两卡"号码的《设备使用通知书》,方可对企业"两卡"进行加载发行;对发生损坏更换或丢失、被盗"两卡"的企业,应分别凭《专用设备更换单》、《丢失、被盗专用设备情况表》进行重新发行。
2.各级国税机关发行岗位人员,不得将企业"两卡"发行操作交由服务单位人员进行操作,一经发现按违反金税工程有关规定处理。发行岗位人员应定期更换系统操作口令密码。
3.各单位要按照金税工程工作要求,对收缴的注销企业"两卡"及时进行注销发行处理。市区税务分局应在完成注销报税后,立即在发行系统做注销发行;县(市)区税务分局应于完成注销报税的当月月底前,由主管税务分局携"两卡"到县(市)发行部门做注销发行。
(三)有关操作培训管理要求。
1.根据总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操作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实行持证操作,由服务单位具体负责操作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国税机关负责对培训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2.服务单位必须提高培训和服务质量,尤其要注重实际开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试,要努力提高培训、考试一次性通过率,实行培训、考试、发证、专用设备发售"一条龙"服务。对考试合格的必须当场给予发证,对需购买"两卡"且符合发售要求的,应按规定当场给予发售;对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应及时安排免费再次培训、考试,直至合格。
(四)有关其他方面管理要求。
1.超过保修期的损坏"两卡"和注销企业"两卡",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负责收缴。损坏"两卡"在签署《专用设备更换单》意见时收缴;注销企业"两卡"在办理注销报税时收缴。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注销企业税款清算、收缴发票的同时要做好"两卡" 收缴工作,因故未能及时收缴的,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服务单位不得收缴注销企业"两卡"和超过保修期的损坏"两卡",但要主动配合国税机关做好收缴工作。
2.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企业开票专用设备收缴台帐》(见附件6),加强对收缴"两卡"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收缴的"两卡"进行登记,统一使用中号信封"一户一袋"封口存放,信封上应注明缴卡单位名称、"两卡"号码。主管税务分局将收缴的 "两卡",按月制作《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交接清单》(附件4)上缴县(市)税务机关;县(市)税务机关、市区分局对主管税务分局(企业)上缴的"两卡"登记《台帐》后,按季制作《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交接清单》及电子文档,将收缴的"两卡"上缴市局,各单位上缴的"两卡"必须"一户一袋"按序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售、发行使用收缴的"两卡".
3.从2005年11月起,服务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市局税政处报送上月《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销售台帐》及电子文档;各县(市)局、市区分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FTP"税政处上传防伪税控注销户"将上月《防伪税控注销户明细表》(附件5)报市局税政处。市局将定期对税控注销户及超保期换卡企业名单与收缴"两卡"情况进行交叉核对,防止"两卡"流失。
4.有关附件电子表格放在FTP"税政处下载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录下。各为便于汇总统计分析有关的上报表格一律以EXCEL电子表格报送。上述有关表、证等是发售、发行、收缴"两卡"的记录凭证,国税机关各相关工作岗位和服务单位必须认真加以整理保存,纸质资料按年装订归档,并建立电子档案。
5.有关流程参见《企业办理使用税控开票系统有关办税工作流程》(附件9)。实际执行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税政处联系。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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