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6:5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5]23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3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34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23号国税发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未达起征点户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每半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一次。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月经营额、月雇佣人数、月经营费用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未达起征点户实际经营额连续六个月超过起征点或全年平均月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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