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6:2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5]24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地税发249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宁地税发24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95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数据,南京市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2180元, 因此我市2005年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即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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