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函[2005]246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46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24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2005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涉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范围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额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经营所得之和)
本款规定的计算公式仅限于同一纳税年度盈利企业适用,不得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额与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总。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只允许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四、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间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五、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一)实行汇算清缴方式的纳税人于2006年1月1日至1月30日,向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在申报前,请及时办理相关的涉税审批事宜。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漏项,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平衡关系正确。若纳税人自行填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前须通过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对申报有错误的,纳税人必须重新填写后再次申报,若再次申报时已超过纳税申报期限的,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滞纳金。
(三)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均应根据税法规定办理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六、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企业报批的各类财产损失,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根据我局苏地税政发27号文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报批手续。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报批手续,应在年度财务决算之后,根据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提供税务机关所需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手续。
其他需履行报批手续的事项,应按税法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
七、各地在组织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并可组织一定形式的告知,对贯彻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级税政部门沟通反映,以便专题研究。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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