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5]22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分析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分析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2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分析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25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分析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分析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程序和方法,提升税收分析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的税源和税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阐明问题产生的原因,预测税收发展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收入管理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税收分析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 各级地税计财部门主管税收分析工作。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计财部门负责税收情况的综合分析;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对收入影响的分析;征管部门负责征管措施对税收影响的分析。
第六条 各级地税计财部门要配备专职税收分析工作人员,且要保持税收分析人员的相对稳定。基层分局应设置税收分析岗位。税收分析人员应立足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提高税收分
析工作水平。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将懂数理统计、财税经济和计算机并具有一定写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计财队伍,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素质。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内部税收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计财、税政、征管、稽查等有关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收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同时做好下一阶段收入预测。
第十条 省、市级地税部门按季召开地区税收收入分析会议,分析本地区税收收入形势。会议由省、市级计财部门组织,下级机关分析人员参加,必要时扩大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针对收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可不定期召开专题分析会议。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在月度终了后,应及时向上级报送税收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上级地税部门及时向下级地税部门发布本地区各项税收收入信息资料。下级地税部门应及时根据上级税务部门发布的收入信息资料,开展横向、纵向对比分析,收入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税收分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将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因素全面、完整、系统、真实地记入档案,确保分析档案质量。税收分析档案包括《税收分析快报》(附件一)和《增减收因素一览表》(附件二)。同时充分运用档案资料对税收收入情况进行连续、系统、深入的分析。
第四章 分类与内容
第十三条 税收分析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为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从内容上分为专题分析、日常收入分析和税收预测。
第十四条 宏观分析应反映地区税收总量与国民经济总量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宏观税负研究、纳税能力估算、税负预警等。主要用于把握较长时期内宏观税负变动趋势,研究地区和行业税负差别的内在原因,更好地了解税源状况,为税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微观分析应针对具体纳税人收入缴纳情况开展分析,主要反映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分析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税源的变化趋势。
第十六条 专题分析应反映单个问题、现象或政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情况。
第十七条 日常收入分析应反映和监督日常组织收入情况,说明税收计划完成的进度和执行结果,反映本期税收收入的特点,分析经济税源变化、税收政策及组织收入工作措施等因素对税收的影响,提出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税收预测是在对现有税收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增减收因素,对未来税收收入趋势作出科学合理的量性判断。包括月度预测和年度预测。月度预测要以企业申报数为基础,通过税源管理,税款入库情况的分析进行预测。年度预测主要以当年经济、税收形势为基础,结合历年收入规律和税收政策变动情况进行预测。
第十九条 税收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分组分析、平均分析、指数分析、时间数列分析、相关与回归分析、弹性系数分析、统计图表分析等方法。
第五章 信息的采集
第二十条 税收信息采集是对收入分析所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为税收分析工作提供依据。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
第二十一条 内部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会统核算信息、税收政策信息、税务稽查信息、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基础税源信息等税收资料。
上述信息资料主要通过税收会统报表、重点税源管理软件、征管信息系统采集。税收政策信息、稽查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二条 外部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等有关经济信息资料。外部信息资料主要来自于统计、经贸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税收分析人员应针对收入分析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深入到基层和重点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传输效率、保证安全性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采集的信息从应征到入库、微观到宏观、横向到纵向等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整理和加工,充分发挥税收数据应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数据标准,严格数据审核,把好数据进口,防止数据重复交叉和信息失真,确保数据信息的质量。计财部门是数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应配合加强对数据信息的管理。
第六章 税收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按月度、季度、年度撰写税收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
按月撰写的税收分析报告主要反映月度收入情况。按季度和年度撰写的收入分析报告主要反映当期累计收入情况,包括季度、年度收入分析报告、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同业税负对比分析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税收分析报告的结构一般应分为标题、导语、主体、结尾四部分。主体部分一般包括:基本情况、收入分析、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报告的写作应言之有物、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语言简明通俗。
第三十条 省局将定期通报各地上报的税收分析报告的质量和相关情况,对影响收入的共性因素和需要深入分析的重点问题等将通报各地,以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税收分析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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