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12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开办一家个体餐馆,有哪些优惠政策?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开办一家个体餐馆,有哪些优惠政策?
[案例]130000412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7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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