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4:46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发[2006]21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1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发21号
全文有效
2006.01.23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供销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供销承包收入中包含为开展供销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个人不再在单位报销费用的,可在承包收入的50%内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规定,具体扣除比例我市确定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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