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14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地税发14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
徐地税发1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38号
国税发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5号)及税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分类
(一)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
凡属我市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通知关于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规定。
(二)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分类
1、查账征收企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发生纳税义务,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及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
(2)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经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或检查审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5%以内的;
(3)企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记账、核算,会计人员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能正确填列所得税申报表的;
(4)设立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
(5)按规定的核算内容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凭证,建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项经济业务按顺序逐笔进行登记、核算的;
(6)原始凭证真实合法,能够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证证一致、证账一致、账账一致、账表一致、账实一致,记账凭证和有关账簿按规定期限进行完整保管的;
(7)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能按时、准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的;
(8)能够准确核算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
(9)能够安全保管及正确使用、填开地税各类发票的;
2、核定征收企业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或者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计税依据及计算办法
1、对暂不具备查帐征收方式条件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实行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办法。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如下办法核定税款: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在定额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地理位置、经营面积、装修档次、用工人数、房屋是否租用等具体情况。
各单位对定额征收方式应严格掌握,经鉴定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应按年从高核定,一般不得低于上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按新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计算出的所得税额。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和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情况及核定依据上报市局备案。
三、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办法
(一)申请审批程序
1、纳税人对照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标准,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据实填写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受理纳税人的鉴定表后,应严格进行审核,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情况提出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对生产经营情况复杂、情况不明的纳税人申请情况与实际征管中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3、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鉴定表后,经审核确定,在鉴定表有关审批栏目内注明纳税人应采用的征收方式,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二)发现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与实际不符问题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能按照查账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见附件二),转交纳税人所属地税征管机关,经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分局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并对当年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结算。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纳税人认为确需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连同原征收方式鉴定表及有关附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由县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长批准,可以调整应税所得率。
(四)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如因纳税人不能单独核算,无法确定其主营业务项目的,按其经营行业从高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采取按季(或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季度预缴或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缴所得税额等项目,并在预缴方式一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进行个人所得税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所得率征收)纳税申报表》,在填写时,只需填写销售(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核定征收率和应纳所得税额等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采取按季(或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每季(或月),纳税人根据每季(或月)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者《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填制所得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所得税额一栏,并在预缴方式一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五、其他征管要求
(一)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审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提高核算水平,逐步纳入查帐征收所得税的范围。
(三)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并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应税所得率。同时,要充分结合和发挥征管系统在核定征收所得税工作中的监控、统计、汇总作用,正确使用有关征管文书,认真做好税法宣传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四)纳税人对其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组织鉴定评估或者经过稽查部门稽查后,根据鉴定评估报告或稽查结论确定征收方式。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徐地税发85号文件及市局下发的其他有关所得税的文件,凡与本通知无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略)
3、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报告书(略)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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