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4:24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函[2006]16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16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16号
全文有效
2006-01-26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国税发〔2003〕70号文件及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财税法字〔2003〕20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我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吴中、相城地方税务局、市区各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审批汇总表报苏州地税局备案。市局将在年度考核、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二、有关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及范围、申请减免税所需提供的资料及其他事项,应按照《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办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06号)要求执行。在减免税资料中必须附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调查表》、《减免税资格认定书》及《业主声明》。
三、申请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个体工商户领取、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个体工商户报送《减免税审批表》,并附报各类资料
调查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
个体民主评议小组核实上报
主管地税局(分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核是否符合条件
通知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年终,主管地税局(分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市局督查
本通知自二OO五年度开始执行,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市局税政二处联系。
附件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调查表》
附件二:《减免税资格认定书》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调查表
纳税人名称
微机代码
开业日期
税务登记证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经 办 人 调 查 报 告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业主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减免税资格认定书》 Q/SZDS-Q2-1G2-073-2004
减免税类型 减免税资格认定书
(年度)苏州地税(分局)个认字第 号
(微机代码)纳税人名称 :
你户报来减免税申请已收悉。经调查审核,你户符合 减免税依据 规定。现认定你户符合享受 减免税类型 政策的资格,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税款所属期)暂不征收。
年终经审批确认,可免征上述税费。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减免税期间,你户仍需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减免期间停业的,请按规定办理停复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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