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6]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7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7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17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发票等)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金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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