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2:25

[案例]130000343 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条件下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条件下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案例]13000034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77号)规定: 建筑企业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及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建筑业营业税予以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的范围也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 具体方法: 1、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 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3、其他注意事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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