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7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73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73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处室在收到上级政策法规文件5日内,应将有关文件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日内通过规定渠道公开。
二、对纳税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咨询投诉中心应当按照《咨询投诉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时限答复纳税人;对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咨询的问题,有关部门、人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并应在15日内答复。
三、售付汇税务凭证审核开具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需要到现场或用电话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办税服务厅按照总局要求设置窗口,各窗口具体工作事项按有关体系文件规定执行。
五、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网上申报为主的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其他申报纳税方式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将在今后逐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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