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0:29

[案例]130000408 退伍军人自己开店能否免税?


退伍军人自己开店能否免税?
[案例]130000408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基本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月20日国办发10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综合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上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③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④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上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9日财税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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