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20:2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
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闽人发〔2010〕1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务员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宗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联合成立福建省“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这次评选推荐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厅人事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局、民宗局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推荐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严格标准和程序。推荐评选工作要严格执行人社部函〔2010〕170号文件所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标准和评选程序及要求,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设区市分别推荐1个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宁德市等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设区市建议推荐少数民族人选。推荐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厅级及以上单位不参加先进集体评选,处级及以上个人不参加先进工作者评选。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设区市拟推荐的人选中遴选推荐上报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1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1名。各地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的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宗厅将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实地考察,经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三、报送要求。各设区市于   8月 22日前 向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初步推荐名单,并附初步先进事迹材料。待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我省具体推荐对象后,有关设区市要对拟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核与评价,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分别填写《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各一式5份(附电子版),先进事迹材料在2000字以内,A4纸仿宋三号字打印,推荐的先进个人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推荐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seac.gov.cn人事司\下载服务。9月 7日前 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宗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将对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联 系 人:邹福鹏
联系电话:0591-87668735,87668731、87668707(传真)
电子邮箱:fp8735@163.com

附件: 福建省“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 〇 一 〇 年八月二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
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宗委,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民委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广大民委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决定,2010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国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处级及以下单位。
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全国各级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
(二)表彰名额及分配
表彰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32个,每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名额。表彰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45名:5个自治区各2名,共10名;省、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名,共27名;国家民委系统8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各项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热爱民族工作,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活动,促进民族团结等事关国家利益的重大关头作出重要贡献。
4.爱岗敬业,政绩突出,无私奉献,开拓进取,求真务实,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评选办法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分配的名额等额评选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工作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同意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推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1名,经民委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在京各单位负责人评选并差额投票推荐8名人选,其中国家民委机关不超过2名。在国家民委系统范围内对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荐的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分别报送《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A4纸仿宋小四号字打印,审批表下载地址www.seac.gov.cn人事司\下载服务),并附先进事迹材料(约2000字左右,A4纸仿宋3号字打印),均一式5份(附电子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人选附2张2寸免冠彩色近照,于2010年 9月 30日前 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将《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审批表》及先进事迹材料于2010年 9月 10日前 报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由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名单。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对拟表彰集体和个人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四、评选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有突出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厅(局)级及以上单位、个人不参加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先进工作者中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其中,5个自治区可各推荐1名、国家民委系统可推荐2名县(处)级干部,其他先进工作者人选均为科级及以下人员;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评选;表彰人选中,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妇女要占一定比例。
(四)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选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民委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联合成立组成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民委人事司。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6087368(传真),66508818
附件:略
















附件

福建省“第二届全国民委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劳动模范) 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王聚仁 省民族宗教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施 文 省民族宗教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董建洲 省公务员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王志明 省民族宗教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洪新坤 省民族宗教厅副巡视员
成 员:洪长春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处长
谢宜萍 省民族宗教厅办公室主任
汪迎日 省民族宗教厅人事处处长
陈志忠 省民族宗教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胡振宇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副调研员
办公室主任:汪迎日(兼)
办公室副主任:胡振宇(兼)
办公室成员:车延萍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主任科员
邹福鹏 省民族宗教厅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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