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02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案例]13000040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4〕93号)规定: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目前在国税部门没有税收优惠,对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体减免的税种不在国税部门管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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