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徐地税发[2006]95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95号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地税发9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
现将苏地税发13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1%.
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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