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382 支付外聘专家税后报酬如何税务处理?
支付外聘专家税后报酬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130000382
贵企业外聘专家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贵企业主要涉及以下几项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上述法规,如果这些专家不是外籍专家即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本来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但根据你公司与专家签订的协议规定,贵公司负有代缴税款的义务,贵企业给这些专家(不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又必须要提供发票。 所以,若你公司到地税机关去代该专家开具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就需要贵企业应支付专家的税前报酬先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并代缴后才能开出发票。 贵公司按此发票入账即可。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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