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徐国税发[2006]183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的通知
徐国税发183号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徐国税发18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市国地税稽查局、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市国地税相关处室: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35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市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的编码原则
此次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我市国税局、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的一次联合举措,对于同一纳税人国税局、地税局赋予的识别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7号
)的规定协商统一编码。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码的编码规则
市区企业税务登记证码中,前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规则请按照省局《关于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90号)执行,即徐州市市区(不含贾汪区)企业税务登记证码前6位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改用市区区域码(320300),后9位为其组织机构代码,共15位税务登记证码。
对于市区企业在徐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已经取得联合办证后按照本次税务登记证编码规则的税务登记证码,在本次联合换证中不需修改。
各县(市、区)企业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码一致的不需修改。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码的编制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4号
国税发104号)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码为18位或20位,具体为其个人身份证件的18位号码,不足18位的身份证号码后添0补足18位,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码为其18位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顺序码),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三、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换证原则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户籍巡查力度,对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要分情况进行处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其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在本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予以纠正;意见不一致,先予实行换证工作,其后再协商该企业的管辖权问题。对于其中一方漏征漏管的纳税人,发现方应提请另一方核实,经核实后予以纠正。
附件: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35号)(略)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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