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16:20

[案例]130000384 聘请外部人员讲课如何税务处理?


聘请外部人员讲课如何税务处理?
[案例]130000384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317号)规定: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因而,你单位发生的职工培训支出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中。 2、付外部人员讲课报酬涉税问题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这些外部讲课人员,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还要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这些外部讲课人员不是中国境外的个人,贵企业不承担营业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贵企业给这些外部讲课人员的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必须要提供发票,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企业外聘人员讲课并付给报酬,如果该讲课人员与企业无雇佣关系,则应视为劳务报酬,应对于付给外部讲课人员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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