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宁国税函[2006]10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函107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函10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办: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75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软件可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在“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也可以登陆南京国税内网在“征管处-工作布置”栏中下载。
二、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指定的机器上安装并明确专人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携带以下资料:
(1)领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根据规定式样自行刻制,其章戳式样见宁国税函27号文。
五、各区(县)局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留存“抵扣联”(第二联)与“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一并装订备查。
六、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可并入其当月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七、各区(县)局应按月对各纳税人的代开发票情况进行检察,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附件: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表(略)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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