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14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暂按照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151号)停止执行。各地应将新的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场所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局将根据总局的部署,适时对各地税务登记证件换证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收费的单位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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