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14:35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18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地税发187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地税发187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落实发票管理责任,增强以票控税能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及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购领发票行政许可审查
各单位应依据行政许可文件,对初次申请购领、自印发票的纳税人,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查要求,加强受理审核,切实履行发票许可实地核查办法,根据审核、核查结果确定供应发票的品种和数量。
受理审核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要件符合性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独立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经营范围和项目是否属于地税发票使用范围和行业发票代开范围;书面申请是否详实、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有资质要求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申请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其它非正常户记录未经处理。
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到其实际经营场所,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核,重点核查管辖权归属是否正确,是否具备经营范围描述的内容,注册资金、经营规模是否与书面材料一致等。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实际经营地址是否存在,与税务登记地址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及发票经办人身份、联系方式是否真实;实际经营项目和实际经营活动内容及规模与申请资料是否一致,需审核经营合同或协议、相关经营必须的设施设备、人员、特殊行业的资质证书等;申请自印发票的,需审核自印发票式样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申请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出具核查报告,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项目确定发票品种,根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经营行业特点等确定发票供应数量。手工发票每次供应量原则上以一个月为限;自印发票以一个年度用量为限;定额票、税控机开票或电脑开票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控制每次供应量。核查中发现新办税务登记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的,应责令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发票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可结合新办登记纳税人基本情况核查一并进行。
二、加强发票供应品种、数量的核查调整
鉴于发票供应品种和数量需随着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的变化而变动,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发票供应品种、数量的核查调整工作,对初次审批手工发票供应量在5本(含5本)以上且购票满半年、或初次审批手工发票2本(含2本)以上且购票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发票用量调查实地核查;在上述统一要求的基础上,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关发票核查调整制度,定期、有重点地对纳税人购领的发票进行核查。
发票调整核查内容包括:纳税人购领和开具发票的总体数量金额情况、发票开具是否规范和足额纳税、实际经营项目和规模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重点应核查发票开具是否符合纳税人经营能力或企业实际,对货物运输纳税人,应核查运输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符合企业实际运力;对建筑安装纳税人,应核查建筑发票、服务劳务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符合企业实际具备的建筑安装劳务能力;对从事代理服务业的纳税人,应核查代理业发票开具金额是否符合代理业正常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对物业管理纳税人,应核查物业管理费开具金额是否符合管理对象的规模和收费标准等。各单位应积极探索不同行业发票对比规律,找出发票审核的关键性对比指标项目,结合企业有关合同、资金、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结果与初次审批内容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调整纳税人购领发票的品种和数量;发现有违反用票规定的,应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供票;对核查后不符合购票资格的,应按规定取消供票。
三、加强发票使用环节管理和监控
1、强化发票验旧售新工作。一是要严格手工开具发票验旧售新环节审核。要审核购票经办人身份,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票经办人或财务人员外,其他人员代购发票的需提供纳税人书面委托书方可供票;要审核发票存根联是否完整、填开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等,对发票使用违章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先处罚后供票。二是要加强机开票、定额票验旧售新环节票款比对。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税的纳税户,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先缴税后供票;对其他方式征税的纳税人,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加强数据的采集和比对分析,通过供票环节加强对产生疑点信息的监控,做到疑点信息先处理再供票。
2、规范手工开票数据的采集。在验旧售新环节,由纳税人按本、按月份所属期填报旧票开具金额,单本发票跨月开具的,应按所属期分别填报。各单位要加强抽查和监控,对未按规定提供开票信息或提供不准确的,要求纳税人纠正后再供票。同时,要及时组织手工开票金额(按本且按月)信息(汇总)的录入,加强分析和应用。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办法,对重点需要加强监控的手工发票各进一步细化管理,由按本汇总采集信息实现按份采集,为纳税评估和日常税源监控提供支持。
3、强化日常发票使用情况的核查。在日常税源税户动态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各单位要强化发票的核查,通过抽查企业相关合同、资金往来、应收帐款等科目或通过对发票接收方的延伸抽查,验证纳税人手工发票开具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发票开具金额和缴纳税款的对比,核实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及时性。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促使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购票人的数量和供票总量等情况,制定具体的要求,明确发票抽查的比例和种类等。
4、加强停业、注销环节发票管理。对定期定额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停业的,各单位要按规定收回纳税人空白发票,并做好保管工作。对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各单位要严格按注销管理流程要求,受理环节要将纳税人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并结清当期税款后方可受理,在注销稽核或检查中,要核对纳税人开票金额、缴税金额、欠税信息,结清税款滞纳金后方可注销。
四、加强行业专用发票和代开票管理
一是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局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房屋租赁、外地来宁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如需开具发票,应统一到税务部门规定的代开票点开具发票,不得直接发售给企业;对本地企业申请建筑安装大额发票的,应严格自开票审核审批,实行计算机开票,纳入税控装置监管,并定期报送开票数据。二是进一步重申城郊区企业到三区二县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就地纳税;三区二县所属建筑企业到我市城郊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就地开票、回原地纳税;对三区二县所属企业相互之间跨地区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实行回原地开票纳税。三是各单位要按季开展对代开票点开票情况的稽核管理,重点稽核发票开具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票、政策执行是否正确、税款是否及时入库。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委托代征点发票开据情况的稽核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于季后15日内将稽核情况和稽核人员上报市局,对发生问题不及时纠正的除了追究委托代征单位责任外,还要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责任。三是要加强对门临代开票管理,严格执行门临开票管理办法,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专项管理的原则,杜绝超范围和跨区域开具发票。
五、规范税务机关代开行业专用发票
对房屋租赁企业所发生的纳税义务,未按规定到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评估、实地核查和税务检查。对评估或检查发现的、在评估或检查之前的应纳税款,要督促纳税人到相关委托代征单位开票缴税,也可通过门临直接组织入库并代开发票。各单位应及时将此类代开票的信息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反馈到相关行业代征单位,以促进代征单位加强后续行业代征管理工作。具体操作要求为:如果房屋座落地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入库并代开发票;如果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处理,即如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先评估、检查到的应纳税款,就由其按上述规定代开发票并组织税款入库。各单位要加强门临行业代开票审核,在提供资料完备,税款征收方式准确,税款、罚款、滞纳金已按规定入库,且税款所属期与稽查、评估报告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代开发票。
上述评估、检查发现的应纳税款是指截止评估、检查时,以往年度应缴纳、应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内的税款。不包括评估和检查之后、应正常纳入委托代征范围的税款或纳税人的其他应纳税款。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局规定,不得采取各种变相手段,争抢税款,也不得利用当地有关部门、采取变相手段抢拉税源,对违反规定的按市局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六、规范个体发票供应量管理
随着全市个体计算机定额软件的上线,个体工商户定额已不完全根据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各单位在核定个体定额时,应根据实际调查的结果,确定个体工商户分类、分级参数标准,并结合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金额等情况,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定额。因此,各单位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定额标准,向纳税人提供发票使用量。个体工商户发票的使用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应实行先税后票,并作为今后调整定额的依据之一。
七、进一步加强发票违法违章行为查处
1、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的查处力度。一是针对目前发票制假、售假、贩假案件的上升趋势,各单位要密切联系公安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加强发票环境的治理;二是针对目前举报使用假发票案件上升情况,各单位要组织力量从严查处,对开具假发票隐瞒收入的,不仅要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还应根据征管法规定按偷税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三是要加强对购票后转为非正常户的深挖细查,针对目前企业代开票屡禁不止的情况,各单位要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着重强化对接收方的检查力度,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规范发票违法违章的处罚尺度。市局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各类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危害程度和产生的后果,统一规范了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尺度,加大了对发票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以促进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各单位在日常管理、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幅度,对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要按规定实行审批备案制,并定期加强对本地区发票违章处罚案件的分析统计,对多发性案件要集中开展专项清查,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八、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明确职责
发票管理是税源监控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各单位要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发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增强对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和执法责任制为契机,进一步细化相关岗位人员在发票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促使干部熟练掌握有关发票工作的政策,严格执行发票工作管理规定。
2、加强宣传,倡导遵从
加强发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各单位要抓好发票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地税网站、办税大厅等有针对性地抓好发票的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意识和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在日常动态税源管理过程中,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发票知识和相关制度,帮助纳税人正确领购和使用发票,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发生发票上的违法行为,提高其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以促进发票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3、加强统筹,保证落实
各单位应按照征管机制调整的工作目标要求,加强税源税户管理,突出发票管理在税源管理中的重要性,不断创新发票管理新方法,统筹做好发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统筹协调发票管理与新办企业核查、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关系,同时要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内部督查和责任落实,确保发票管理各项制度正确贯彻和执行,以全面提高发票管理水平,实现以票控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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