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14:24

[案例]130000363 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培训营业税方面有何主要规定?


委托境外机构提供培训营业税方面有何主要规定?
[案例]130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对于不符合以上免税条件的其他培训教育劳务,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1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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