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451 下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下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案例]130000451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的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在上述审批期限内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8号)第三点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文件已于2009年3月3日印发,你可根据上述第二点规定向台江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事宜。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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