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地税发[2006]22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221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地税发221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减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60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需报县级政府审批的减免税”中的县(市)范围包括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及高淳县、溧水县,三区两县内纳税人房产税困难性减免报所在地政府审批。
二、以前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