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地税发[2006]第268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扬地税发第268号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扬地税发第268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发票管理水平,现将《发票印制管理规定》、《发票领购管理规定》、《发票验旧管理规定》、《普通发票缴销管理规定》、《印刷企业管理规定》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为做好发票印制管理工作,规范印制行为,提高印制效率,保证印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规定如下:制定本办法。
一、发票印制管理权限
(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工作。
(二)全市地税发票必须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并持有有效的《发票准印证》的承印企业印刷。
(三)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其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套印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其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要求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
二、发票印制管理要求
(一)税务机关发票印制管理要求:
1、全市地税发票的印制保管工作,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归口管理。
2、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发票印制质量、安全管理、满足全市用票需求。
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印制、保管工作,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归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设专门的发票管理仓库,健全发票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发票管理安全。
(二)纳税人发票印制管理要求:
1、纳税人自印发票的条件:(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使用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实行查帐征收;(3)发票使用量较大;(4)发票管理基础及纳税信誉较好;(5)依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纳税人自印发票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准购(领)证;(3)项目填写完整的《自印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4)拟印的发票票样一式三份;(5)企业发票管理制度;(6)征收方式认定表。
3、纳税人自印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从严把关,企业冠名发票原则上不得印制手开式。
4、符合自印发票条件的用票单位,需要自印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各县(市、区)由各地征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审核(批)后下发《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印制。
5、纳税人自印发票的印制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的用量。
6、自印发票的管理实行集中保管、限量发放、验旧(表)购新、定期检查制度。对个别印量较大,并且财务、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信誉好的单位,也可一次全部领取,但应按季报验、定期检查。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用票单位的领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发票领购的对象
凡扬州市范围内具有领购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领购发票。
二、发票的管理权限
扬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种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由市局发票所统一印制,各县(市、区)局、市局一分局应按年分季向市局发票所报送发票领用计划,并按计划领购发票,发票领购工作由各单位发票管理员负责。
三、发票领购方式
(1)限量领购:即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的大小和发票使用量的多少,合理核定其发票领购量,发票领购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2)验旧购新:即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交验原领购并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或《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领购新发票。
四、领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购票人员或经办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3)加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的《购领发票申请审批表》;
(4)《发票使用责任书》;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报《购领发票申请审批表》,经主管机关审批,核定发票种类及限购数量并发放《发票准购(领)证》后,至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领购发票。
2、对于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准购(领)证》;
(3)购票人员或经办人身份证;
(4)已使用过的发票;
(5)《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
发票领购采用验旧购新方式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购买发票申请表》、《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并将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经主管税务机关验旧后(重点审核税款缴纳情况)购领新发票。纳税人发生发票数量和票种变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格变更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购领。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验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强化发票查验机制的有效落实,真正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不断促进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发票验旧的范围
1、 发票验旧是指纳税人购买地税机关普通发票以后,定期将发票的使用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制度。我市的发票领购均采用“验旧购新”的方式。即纳税人向地税机关领购发票时,必须先交验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或《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录入发票开票金额,才能继续领购新发票。
2、 凡在扬州市范围内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发票验旧的内容
1、发票验旧分为电脑发票验旧、卷式发票验旧、手工发票验旧和定额发票验旧。
2、发票验旧的项目主要有:(1)、发票开具的客户名称、项目、时间、金额等内容;(2)、验旧发票的票号、数量是否与领购发票的票号、数量相一致;(3)、验旧发票的存根联是否齐全;(4)、作废的发票,在验旧时其存根联、记帐联是否齐全;(5)、发票的填开内容是否与发票使用的范围相一致;(6)、限额发票是否填开超限额的金额。
3、发票验旧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即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应按月进行验旧,对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发票的验旧,最长不得超过90天。
4、发票验旧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使用电脑发票的,在购领发票时应携带《发票准购(领)证》、填报《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税控发票号码资料》、已填开发票存根(包括到期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纳税人使用卷式发票的,在购领发票时应携带《发票准购(领)证》、填报《卷式发票汇总清单》及发票粘贴簿、到期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
三、 发票验旧的审核方法
1、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时,应填写《购买发票申请表》,并根据领购发票的种类报送相应的发票验旧资料,同时将发票存根一并报送窗口人员进行审核、查验。窗口人员验旧结束后将验旧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打印《发票验旧确认表》经双方确认后存档备查。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由税务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发票已查验”的印戳后,交由业户自行保管。
2、扬州市区纳税人在农行发票代售点购买发票时,应将《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连同发票存根一并交给农行,税务机关按月上门办理发票验旧,验旧结束后将验旧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已查验的定额发票存根,由税务机关在其封面加盖“发票已查验”的印戳后,由税务机关保管,不再发还给纳税人。
3、发票管理窗口对发票比对异常的纳税人,应移交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4、发票管理窗口在进行发票验旧时,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不得发放发票,应将相关资料转交相关管理分局进行处理(处罚),然后发票管理窗口根据处理结果予以发放。
5、发票管理窗口在进行发票验旧时,发现纳税人本年度有欠税的,应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催欠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做停、限供标识,在纳税人补交相关税款后予以发放;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清缴欠税的,应由纳税人制定清欠计划,税收管理员签署意见后报分局审批,发票管理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发放发票。
6、发票管理窗口在进行发票验旧时,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发票,也应在验旧资料中予以填列,并将作废发票提交税务机关核实后加盖作废章戳。
四、发票验旧的要求:
1、纳税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携带已使用的普通发票存根,包括结存的空白发票,由窗口人员将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份数和营业额与纳税申报资料中的申报金额进行比对,凡是比对结果不一致的,应责成纳税人补正后重新报送。比对结果正确的,将验旧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2、对实行网上申报并使用地税部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十号前携带已使用的普通发票存根,包括结存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按月进行发票验旧,比对金额正确的,窗口人员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审核比对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对金额不正确的,责成纳税人补交相关税款后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3、对使用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十号前报送当期的《纳税人发票验旧情况登记帐》,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将纳税人开具的发票金额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应按季对自印发票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
4、对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应按照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的金额,当场结算应纳税款,并要求纳税人加盖发票专用章戳,同时按照发票的票面金额将验旧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缴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促进发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发票缴销的概念
发票缴销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凡缴销的发票是有实物状态的。
二、发票缴销的类别
(1)用票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发票,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的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注销等事项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进行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需要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5)已使用满保存期的发票存根联。
(6)交纳发票保证金后领购的发票,到规定的缴销期限仍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7)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需要缴销的发票。
三、发票缴销应提供的资料
(1)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
(2)提交《发票准购(领)证》;
(3)按要求整理的送缴发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发票缴销的要求
(1)订本式发票应当制作封面加贴在封页上;
(2)非订本式发票每100份装订成册,不足100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成册后按月制作封面加贴在第一册封页上;
(3)送验发票按代码分类整理,按号码大小次序叠放。
五、发票缴销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机关的发票缴销。
(1)基层分局在发票验收入库时发现有印制质量问题时,应将有问题发票封存,并向市局发票管理部门上报。经市局与印制企业核实,确属印制质量问题的,由市局调回,冲销基层分局发票库存。
(2)税务机关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残损问题,或进行改版、换版,或发现有次版发票等问题时,应将《发票缴销登记表》与应缴销的发票集中上交市局统一缴销。
(二)纳税人发票的缴销。
(1)纳税人因办理了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变更,需废止原有发票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申请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持《发票准购(领)证》及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分局办理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分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发票缴销处理:1、注销税务登记的,将其《发票准购(领)证》和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缴销操作;同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2、变更税务登记的将其未使用发票剪角作废,需要变更《发票准购(领)证》内容的,收缴旧的《发票准购(领)证》,重新核发新的《发票准购(领)证》, 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缴销操作,在《发票缴销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收回。
(2)纳税人的发票发生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残损问题,或被通知发票将进行改版、换版,或发现有次版发票等问题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领取并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连同《发票准购(领)证》及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和次版发票一并交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审核无误后,将其应缴销的发票剪角作废,并将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准购(领)证》上,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缴销操作,同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然后,分局将收缴的发票集中上交市局统一销毁。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承印企业印制管理规定
为了不断规范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印务工作,严格发票印制管理,切实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日常监督,进一步提高我市发票印刷质量,确保普通发票的安全、完整和及时准确地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
(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应与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签定《普通发票印刷承揽责任书》,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双方应认真执行合约制度,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印制企业必须依据扬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上载明的发票名称、代码、种类、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不得擅自改变发票印制内容,更不得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三)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和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计算机加密软件进行操作,对于有奖发票的印制,要认真履行公证程序,并提供和保存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确保印制的发票质量达标,数量准确。
(四)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理,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五)印制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生产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在成品发票入库或投放使用之前,必须经扬州市地方税务局验收,并将成品发票式样留存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印制或未达到发票印制要求的发票不得入库或投放使用。
三、普通发票的保管
(一) 印制企业要有严密的成品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对成品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严禁乱放、混放,严格履行出入库登记手续,并定期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况。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要加强对发票的专用库房管理,具备完善的防盗、防火、防潮设施以及防鼠、防虫蛀等措施,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与完整。
四、普通发票的运输与供应
(一) 印制企业必须具备和采用闭封式专用运输工具运送发票,并且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送,确保运输安全。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中载明的送票时间、地点,发票名称、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准确无误地送至规定地点。
(三)印制企业在向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送达成品发票之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档案备查。
五、普通发票监制章及印版的管理
(一)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按照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发票监制章及印版,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及印版。
(三)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失去发票准印资格,必须按照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票监制章和印版以及其他相关物品如数退还,并认真办理清退手续。同时,要积极配合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做好一切善后工作。
六、残损、作废和多余发票的销毁
(一) 印制企业对于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坏张、废张和余张,要经专门管理人员核准数量,分类登记造册,报请市局批准后集中统一销毁。
(二)由于发票换版而造成的库存作废发票,比照上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由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七、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依法对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二)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必须认真接受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三)违反《普通发票印刷承揽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地方税务局取消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
(四)印制普通发票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扬州市地方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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