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号
全文有效
2007.01.04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盐地税发10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
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从江苏国营新洋农场承包土地后,将土地又转包给26个大队(承包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新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将其取得的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销售收入、土地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规定的税前扣除原则确认可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和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取得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可比照苏地税函(1996)170号批复文件执行。
三、各大队(承包人)应就其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所得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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