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地税发[2007]5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OO六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OO六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盐地税发5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OO六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盐地税发5号
全文有效
2007.01.29
各县(市)及盐都地税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就2006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来汇算清缴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计税工资等政策和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地应在全面开展汇算清缴核查的基础上,继续将税源大户,新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连续亏损的企业,以往年度检查问题较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一律改为核定征收。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总结报告连同2006年度的汇算清缴报表一并于2007年5月15日前报送市局FTP二处 /各地上报/07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文件夹内。总结报告的内容、要求以及报表的表式均按盐地税发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核定征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问题
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的企业,不包括已按营业收入预征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为方便征收,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其营业收入予以核定,征收率暂定为:商业企业为0.2%;各类经济证鉴类社会中介机构为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为0.5%。各地在执行该规定时,必须事先对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其鉴定办法为:
(一)申请鉴定程序
1、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确定标准,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据实填写上报。
2、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分局)受理企业的鉴定表后,应严格进行审核,根据日常征收管理情况提出对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建议。对生产经营情况复杂、情况不明的纳税人申请情况与实际征管中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
3、县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鉴定表后,经审核确定,在鉴定表有关栏目内注明纳税人应采用的征收方式,并加盖县级税务机关公章。
(二)发现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与实际不符问题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中发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不能按照查账方式计算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应填写《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见附件二),转交企业所属地税征管机关,经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分局税政部门和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并对当年所得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结算。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OO五年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二OO六年个人所得税旺季征收工作通知》(盐地税发2号)第七条第一、二点停止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2、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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