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宁国税发[2007]34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34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国税发3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7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各区(县)国、地税局要密切协作,及时交换有关信息。要根据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二、在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个体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发票管理、违章处罚等税收执法权,一律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行使。
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接受纳税人监督,同时保存好公告资料以备查。
四、各区(县)国、地税局要统一个体共管户征收方式,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开展个体定额典型调查和个体大户建帐工作。
五、以前所发文件与现行《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办法》的要求为准。
六、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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