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06:57

[案例]130000362 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是否纳营业税?


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部分是否纳营业税?
[案例]130000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6号)规定: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根据上述规定,A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即代收代缴社会保险不作为价外费用,不缴纳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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