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函38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开展实名登记调查
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71号)的要求,迅速将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应的基层平台,通过主动上门或电话联系,对辖区内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登记,于9月初将实名登记的信息录入全省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服务。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及时按规定为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求职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服务。要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流程,简化手续,尽量缩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时限。对实现就业的,要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并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情况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二、全方位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一)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适应新情况和需要进行服务流程再造,确保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间业务互通、服务标准统一、数据共享。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都要设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并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项目名称统一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创业服务、就业见习、职业培训、人事代理”等,经办流程由省厅统一规范后另行下发。
(二)组织专项招聘活动。省厅定于9月16日开展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对象的全省联动专场招聘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大力组织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并在招聘现场设立政策咨询、职业指导、信息发布、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权益维护等服务平台。各地还可自行开展形式多样的招聘活动,积极推广并应用自助招聘和求职设备、身份证读卡器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求职登记、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简化招聘求职手续,方便广大高校毕业生求职。
(三)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各地要为每一位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服务,帮助其了解社会就业形势、政策法规,运用职业评价分析等手段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职业兴趣、职业能力与个性特点,实现合理匹配。
(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地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03号)要求,对每一名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就业或创业的专项技能或实际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强化就业援助服务。各地要在调查认定和实名登记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和需求的就业困难毕业生分类开展就业援助,制定“一人一策”的个性化援助方案,实施“一对一”的重点就业帮扶,切实提高就业援助的实效性,确保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其在认定后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六)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各地要结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拓展一批规模大、有影响力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加大见习岗位开发力度,积极组织有意愿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好见习保障政策。各地开发的就业见习岗位于9月10日、9月20日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发布全省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方便毕业生查询、报名。9月21日,全省联动举办“江苏省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洽谈会”,积极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确保有见习意愿毕业生及时参加就业见习。
三、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在本地网站开设服务月活动专版,通过本地主流媒体,详细解读中央、省及本地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布服务月活动动态和未就业毕业生服务窗口信息。要编印就业政策宣传手册或宣传单页,通过招聘会、服务窗口、基层平台发放到毕业生手中,积极组织开展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等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权益维护等活动,让广大毕业生及其家长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要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及时回应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关切的就业热点、焦点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将本地服务月活动方案、就业服务活动具体安排及联系人,服务月活动总结及《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分别于9月5日前和10月10日前报省厅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电子邮件:lixiaojun@jshrss.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7日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人社部函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3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2号)安排,今年9月将在全国组织开展“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全面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展实名登记,强化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为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力争实现今年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活动主题
强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全面实施就业促进计划
三、活动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适时启动本地的服务月活动。
四、服务对象
(一)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
五、活动内容
(一)全面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确保离校服务不断线。各地要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今年服务月活动的重点内容,按照国务院要求和我部具体部署,切实组织实施好就业促进计划,做到离校不断线,提供跟踪服务。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督查以及近期有关媒体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机构对就业促进计划重视程度不够、实施准备不足,少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政策不熟悉、对工作要求不清楚。各地要以开展服务月活动为契机,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保证为在本地求职的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名登记、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创业服务、重点帮扶、就业见习、职业培训、人事代理和权益维护等服务,并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进一步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避免出现毕业生求助无门。各地要适应新情况和需要进行服务流程再造,统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经办流程,确保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实现业务互通、服务标准统一、数据共享。对部分经办业务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统一的,要通过制定后台衔接办法,使前台服务窗口能够受理相关申请或为求职者提供有效指导。要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窗口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等业务培训和就业创业等政策培训,提高其就业服务能力。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在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为每一名前来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防止出现高校毕业生求助无门。
(三)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服务月活动期间,各地要组织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发布服务活动信息、岗位信息、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信息等。要统一印制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手册或宣传单页,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各类招聘活动现场广泛发放。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及时回应高校毕业生和社会关切的就业热点、焦点问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各地要及时上报本地区服务月活动的准备情况、开展情况等动态信息,我们将以适当形式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活动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活动情况和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活动总结报告和统计表请于10月14日前报我部。
附件: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8月8日
附件下载 :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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