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0364 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案例]13000036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1号)规定: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可见,目前税法只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非金融机构(企业)从事上述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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