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7年5月17日
一、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废旧物资”字样。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税率栏填写零;
(二)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四、回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报税系统“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金额”小于或等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并按照“一窗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并填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栏中。
六、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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