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通国税发[2007]158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国税发158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国税发15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特别对《办法》新增加的内容以及与以往政策发生变化的内容要认真进行对照,在工作中及时调整。市局梳理了部分政策变化项目,提出部分贯彻文件的注意事项(见附件3),请一并参照实施。
二、加强CTAIS2.0系统相关税收优惠管理模块的应用,确保系统内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批维护、备案登记、退税审批等数据信息的准确、及时。各地应在近期对CTAIS2.0系统内税收优惠资格的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今后税收优惠管理项目必须全部进机管理,禁止机外操作。
三、进一步明确减免税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办理减免税事项。对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事项以及未按规定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报送报表、未规范使用CTAIS2.0系统造成系统数据不准等问题,市局将进行重点考核,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市局原《流转税减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通国税发93号)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请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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