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江苏人社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帐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反映的应结算清算资金数,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每月15日前,所辖市内各经办机构将应支付异地的医疗保险差额费用汇至市医保经办机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集中汇至省医保经办机构,再由省医保核对后于每月20日前分汇至各应差进的市,由市医保分汇至所辖各地经办机构。
六、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周期。省平台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结转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在上述规定的结转时间前一天,为住院患者刷卡办理名义出院登记,并结算医疗费用,医保年度结转完毕,为在院的患者重新刷卡办理名义入院登记,停机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入下一年度患者的首次住院医疗费用。
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账务处理。医保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垫付款项通过基金“暂付款”科目核算。
(一)基金会计的账务处理。
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异地就医垫付资金以及异地就医清算差出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支出户向医疗机构或药店拨付异地就医垫付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异地就医”,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清算异地就医费用时,差进地区按支出户收到的差进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差出地区按支出户拨出的差出金额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按省平台《清算单》反映的本级异地就医费用,借记基金支出相关明细科目;同时,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清算后,“暂付款—异地就医”科目应无余额。
年末,按规定将异地就医支出户余额退回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省、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到上下级医保经办机构拨入的异地就医清算款项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向上下级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异地就医清算款项时,作相反分录。
(二)财政专户的账务处理。
向支出户拨付需垫付和需清算异地就医资金时,借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年末,收到支出户退回异地就医结余资金时,冲抵当年基金支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相关科目。
八、异地就医工作经费。异地就医结算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异地支付邮寄费以及窗口服务等相关费用应作为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九、异地就医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医疗服务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异地就医省内联网结算的经办服务规程,协调各地各部门共同做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异地就医工作必需的资金,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异地就医资金结算工作。各相关医疗服务机构要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1、《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
2、《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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