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泰地税发[2008]20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泰地税发20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泰地税发2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8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立法工作已顺利完成。为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税法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操作规定,近期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新税法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今年底和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为了确保新税法顺利贯彻实施,市局成立以朱向荣局长为组长,严德军、严粉山、马文龙、毛祥林、李璐为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新税法宣传贯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税政二处。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也要成立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组织协调的新税法宣传贯彻领导小组。各地在按照上级部署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地的税源结构和征管工作情况,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认真分解新税法实施工作中的目标任务,细化目标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推行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宣传培训,为实施新税法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为实施新税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氛围。一是在宣传内容上,要突出重点,着重宣传实行新税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新税法与原法的主要区别,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通过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应该如何适用新税法,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外部媒体介质,又要积极发挥办税服务厅、地税机关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内部宣传手段的作用;既要在省、市地税局统一部署下,统一宣传口径,又要充分发挥各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的能动作用,加强对广大纳税人尤其是所辖管户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宣传。三是在宣传组织上,要将集中重点宣传与日常辅导宣传结合起来。从现在起至明年初,各地要集中开展宣传,特别是2008年度税法宣传月,要突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让所有的纳税人充分了解新税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清楚地知道从明年起的月度或季度所得税的预缴申报,要认真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执行。同时还要在日常的辅导工作中,陆续宣传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相关配套的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认真遵守新税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地要下大力气做好新税法的培训工作,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抓紧落实新税法的培训工作。首先,重点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作为税法的执行者、管理者和监督者,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干部必须尽快熟悉掌握新税法的各项规定,成为宣传讲解新税法的宣传员、纳税人税法咨询的辅导员。各地应在省局、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多层次的、形式多样的新税法培训和学习,要重点抓好所得税管理人员,基层征管人员的培训。其次,要在对内培训的同时,广泛开展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要重点培训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特别是税源大户企业,要让他们了解和掌握新税法对收入总额、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税务处理的各项规定,了解和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了解和掌握新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熟悉操作程序,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要通过视频会议、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热线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编写辅导培训教材等多种形式落实培训工作,使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继续按照便捷、高效、优质的原则,为纳税人服好务,及时解决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切实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保证贯彻落实新税法不走样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新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级次都很高,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地要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谨的措施,将依法治税的原则贯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过程当中。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灵魂的理念,学法懂法守法,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新税法,严格规范执法。
四、细致做好清理衔接工作,实现新老税法平稳过渡
各地要在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征管软件与征管办法等方面,抓好新老衔接过渡,保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不断档”。
(一)坚持规范执法,推进依法治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税法,严禁擅自制定或者变通与新税法不符的政策规定。要全面清理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凡与新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各地要继续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管理,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的确认和核定,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效保护税基。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服务经济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依法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另一方面,运用税收政策,并积极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建言献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从2008年2月份起,企业必须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原则,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新制定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原申报表一律停止使用。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时间紧迫、任务重。各地要及时对本区域范围的按月申报户、总分机构、建安企业外来和外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准确确认纳税人,并按照户管责任到人的原则,逐一下户进行辅导,确保首月申报顺利实施。
(三)开展税收政策性减免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近期要对所有原跨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重点是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政策等。
(四)开展新法对经济影响的测算,为政府建言献策。根据新旧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市局从税率、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市经济的影响及建议》书面报告市政府,各地也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做好政策服务。
(五)落实后续政策配套管理工作。各项优惠产业目录和优惠政策认定管理办法、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管理办法、非居民源泉所得扣缴所得税管理办法、收入确认管理办法、工资扣除管理办法、企业重组清算管理办法和房地产计税成本管理办法等,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出台中。市局将根据总局即将出台的相关配套税收政策,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确保新税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协调配合,以饱满的热情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宣传的各项工作
新税法的宣传及贯彻实施,牵涉到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要完成好这一艰巨复杂的工作,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离不开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财政、国税、法制、发改委、科技、民政、劳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各项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主动热情地帮助纳税人解决按新税法履行纳税义务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单位要在做好内部培训的同时,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以饱满的热情和高昂的斗志,投身到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新税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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