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1:00:19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泰地税发[2008]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市区已更新的出租汽车中推行使用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市区已更新的出租汽车中推行使用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泰地税发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市区已更新的出租汽车中推行使用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泰地税发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月14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区各地税分局(局):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税发164号文件精神,经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泰州市交通局、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市区已更新的出租汽车中推行使用税控计价器,现将推行使用税控计价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控计价器具有可靠存储、显示和采集运营数据并自动打印发票的功能。从2008年1 月1 日起,凡已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税控计价器。
二、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计价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计价器卷式发票,每次载客结束时,必须将发票交给乘客。
三、从2008年4月1日起,市地税局将对应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公司停供现行的交通运输业定额发票。各出租车公司也不得再对应安装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供应定额发票。
四、泰州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税控计价器的正确使用;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税控计价器的安装、维修、计量检测和周期检定工作;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卷式发票的供应。对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的,由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地税部门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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