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58:5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1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13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135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审批事项有关办理时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对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受理后层报省局审批的事项,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局,请一并遵照执行。各地在审核审批过程中要注意新旧税收优惠的衔接,有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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