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58:44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地税函[2008]44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44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通知
苏州地税函44号
全文有效
2008.04.02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我市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2008年度内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我市个人(包括外籍个人)在2008年度内取得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2007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1056元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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