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57:53

江苏省财政厅 苏财基层[2008]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抵减契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抵减契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基层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抵减契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基层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8日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现对使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抵减契税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使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抵减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确认的协议上规定的所有被拆迁单位、个人。
二、被拆迁单位、个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其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没有使用完的部分,可以在再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继续使用,但契税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第一次办理契税抵减手续时,将纳税人获得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有效凭证收回存档,重新开具未抵减部分的证明。
三、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要求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被拆迁单位、个人提供办理契税缴纳、抵减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前涉及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抵减契税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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