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 连地税函[2008]6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64号
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连地税函64号
全文有效
2008.06.17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占符合清算要求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30%。
二、请各地按总局文件要求自行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市局。
三、市局将适时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督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