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55:09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发[2008]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72号
全文有效
2008.08.06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142号)第一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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