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4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4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5日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7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699号文批复如下:
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阴(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280万美元(已于2007年10月全部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双零高精铝箔及复合材料,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三类第14条第3款范围。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目规定,同意江苏中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四季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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