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13 10:54:4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34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4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34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25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三千万美元以上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2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701号文批复如下: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是2005年在吴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外方注资4亿元人民币,2007年10月到位)。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统一管网形式生产、供应自来水并投资、建设经营吴江市区域供水工程厂及供水配套设施(含管网)等区域供水公共基础设施等,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类第四类第8条范围。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且从事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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