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福建人社局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要求,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重要性。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随着我省经济迅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已成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但近年来,我省因劳动报酬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发生,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企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抓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所有在闽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在当地(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施工企业从事跨市、县(区)建设项目的由共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省外在闽施工企业被发现三年来在省外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通知预存标准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向各级有关单位和欠薪企业通报一次全省上年度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企业名单。
本条所称三年来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各类企业是指:1、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以上付薪时间未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经认定属于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2、因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引起5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施工企业按承包企业类型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即:承包大型项目企业一般不低于100万元,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房建、市政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按以上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具体计算办法);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企业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单位企业在岗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证金时人数为准)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预存。
四、企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应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银行应在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分别为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建立子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与指定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正常结算。银行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确保企业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
五、实行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填写《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附后),施工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后企业必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附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同时将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从其预存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一)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三)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七、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确认并责令限期支付不予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企业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劳动者工资。银行业机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的《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后)及被拖欠、克扣劳动者名单和工资数额,将被拖欠、克扣的工资直接拨付到劳动者的银行卡上。被垫支的工资保证金企业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八、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返还预存的工资保证金:
(一)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从预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两年期满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在两年期间内因经营困难造成在岗职工工资无法保证的且没有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可以提出提前返还申请);
(二)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劳动合同被终止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并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且职工已足额领取工资的。
(四)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完工时已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在建设施工场地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
九、企业符合返还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填写《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申请表》(附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从企业递交申请表之日起各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即:施工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所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主管部门的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经审核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理由,逾期未予确认且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的,视为同意返还。经审核确认符合返还条件或视为同意返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企业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手续,核发《企业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附后),并通知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同时抄送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对不予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理由不服或有关部门逾期未对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申请做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企业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后,又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企业必须按原有额度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预存5年的工资保证金约束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须按照原有预存标准的2倍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
十一、对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或在返还工资保证金期间接到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可暂缓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待暂缓返还工资保证金的情形消失后,按规定办理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手续。
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工资保证金资金管理,建立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不得挪为他用,确保资金安全;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认定、缴纳、使用和返还等各个环节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应依法责令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向社会公布。劳动者和企业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争议的,应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依法进行仲裁,并以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十三、各级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把防止欠薪、处理欠薪和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督促企业依照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并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各部门征信系统。根据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对象在参与施工投标时要承诺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对不按规定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的企业不得参加评选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评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的相关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分工,做到企业工资保证金应收的尽收,应退的尽退,应垫付的及时垫付。对因应预存企业工资保证金而未预存造成欠薪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
十四、银行业机构负责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日常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通知,及时支付、垫付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返还企业工资保证金,定期反馈企业工资保证金账户情况。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为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缴费和支取记录。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的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银行业机构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信息作为审贷业务的参考依据。
十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但不得扩大企业工资保证金的实施范围、提高预存标准,增加企业负担。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制定的实施意见应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当地须实施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地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审核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类别
承包大型项目企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企业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姓 名
手机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
职工人数
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企业月平均工资(元)
预存工资保证金数额(元)
企业或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
门审核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意见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或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各一份
企业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编号:
银行:
经审核, 公司(厂),按照《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将工资保证金 元存入贵银行,请予以办理有关手续,该款专项用于保障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时的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银行:
经调查取证核实, 公司(厂)共拖欠、克扣 名劳动者工资 元。根据《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请从 公司(厂)工资保证金中划拨 元(大写 元)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给 等 名劳动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企业
企业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原预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余额(元)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申请理由
企业或施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企业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
银行:
根据《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经核实,
公司(厂)符合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请贵行于 年 月 日前将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元(大写元)返还给 公司(厂)。
注: 银行业机构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按时返还工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者按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企业
抄送:省政府,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商务局、外商投资局)、水利局、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铁路建设办公室、电力公司,各设区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银行支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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